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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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 山西金山磁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金山磁材有限公司剩余货款106848.67元及违约金32054.6元,共计138903.27元。 二、被告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西金山磁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9元,保全费1265元,由被告山东盛金稀土功能材料股份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11-6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