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平坝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就案涉住房向原告***、***交付面额为248281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 二、被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给付违约金3724.22元。 三、若被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仍未能向原告交付办理商品房转移登记的有关文书,应自本判决生效后第九十一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交付有关文书义务之日止,以原告所付购房款248281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向原告另行计付违约金。 四、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负担225元,由被告贵州安顺精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650元,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义务人不履行,权利人可于本判决指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义务人因此将有可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 裁判日期 | 2019-11-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