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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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 爱车汇(北京)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分享汇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27052.68元。 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事故赔偿款42706.38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负担599元,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949元(此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和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负担部分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