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陕西西飞中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平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与陕西西飞中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合同编号为2H-CF-2014-0213、2H-CF-2014-0214的两份《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陕西西飞中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退还购房款4783531元; 三、陕西西飞中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违约金2532158元; 四、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769元,由***负担15759元,由陕西西飞中和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平潭西航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30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