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镇安支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镇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洛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财产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合计111,077.6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等合计26,894.79元(被告***垫付28,119.79元待履行时再行结算);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50.00元,由原告***负担445.00元,由被告***负担1,50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7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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