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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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 广州佛朗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天津海志胜叉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一次性返还第三人天津海志胜叉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74000元。 案件受理费5410元,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