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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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威海众缘置业有限公司、威海明祥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1月30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和2012年12月14日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书补充协议书; 二、驳回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威海众缘置业有限公司、威海明祥置业有限公司与山东省威海基础工程公司、环翠区永鑫海岸工程服务队、山东鑫国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赔偿损失3050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4300元,由威海市京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