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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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 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期内欠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 二、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因本案需支出的律师费损失86800元。 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对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在335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盐城市大明化工有限公司对江苏大明科技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务中的期内欠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2月19日止按年利率6.72%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以本金150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16日起至2015年4月30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部分期内欠息之复利(以前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0日起至2015年6月24日止按年利率10.08%计算)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驳回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9523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34523元,由大明科技公司、***、大明化工公司负担。其中案件受理费1476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已由资产公司预交。资产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大明科技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大明科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向资产公司支付。另14761元由由大明科技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7-08-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