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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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尚时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 吴江同林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尚时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签订的《租赁协议》于2020年3月30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尚时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免租期间租金43600元。 三、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尚时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租金损失165780元,抵扣应退还的租房保证金82890元后,还应支付租金损失82890元。 四、原告(反诉被告)苏州尚时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应退还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租房保证金82890元。(已抵扣)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上述款项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江分行营业部,账号:62×××66)。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62元,由苏州尚时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负担1635元,由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227元,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负担之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苏州尚时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反诉案件受理费1808元,由苏州锦然物流有限公司自行负担,苏州尚时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该院(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2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