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孝义市康达贸易有限公司
孝义市兴安化工有限公司
哈尔滨会友轩天保金属加工有限公司
孝义市腾泰商贸有限公司
方山县同巨矿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2020)晋0109民初408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方山县同巨矿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上诉人孝义市康达贸易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881496元;

三、驳回上诉人孝义市康达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变更诉讼请求后为21388元(康达公司已预交24245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776元(同巨公司已预交24245元,康达公司已预交21388元),合计69164元,由孝义市康达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4582元,由方山县同巨矿业有限公司负担3458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10-29
发布日期 2020-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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