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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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陕西广信新媒体有限责任公司 霍尔果斯捷成华视网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霍城考拉影业有限公司 横琴优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
| 法院 | 北京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济损失25000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北京华视聚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00元(已交纳),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负担7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8-2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