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营口旺裕和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对外追收债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鹏发房屋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南亚电缆集团有限公司款项17882189.0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款自2018年8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4546.57元,由鹏发公司负担。该款鹏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08-0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