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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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息4757085.70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借款的相应利息,从起诉后即2019年4月3日起,以4757085.7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款项付清时止。 三、被告***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四、被告六安市汇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160元,减半收取2458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9580元,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 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