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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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新宾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2.81868万元(其中医疗费7,204.80元、护理费1,010.80元、误工费4,339.80元、伙食补助费560.00元、交通费800.00元、伤残赔偿金1.06116万元、鉴定费1,000.00元、复印费18元,被抚养人生活费1,641.8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如果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2元(已由***预交),此款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中心支公司承担505元,剩余97元由***负担,随上述款项一并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