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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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聚力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贵州三维工程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本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44,434.18元; 二、本诉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诉原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退还保证金111,774.07元; 三、驳回本诉原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四、确认反诉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与反诉并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2013-0201)、武警贵州省总队“两个基地”围墙施工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5月23日解除; 五、反诉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反诉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支付工程款差价违约损失212,449.94元; 六、驳回反诉原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9,082元,由裕华公司负担6,021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负担3,01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2,618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负担11,041元,由裕华公司负担1,577元。鉴定费(发票号:54363202)128,204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负担64,102元,由裕华公司负担64,102元。鉴定费(发票号:54363216)25,494元,由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贵州省总队负担20,395元,由裕华公司负担5,09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3-5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