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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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崇泰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 苏州华明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托茂易(上海)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定作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托茂易(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崇泰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加工款184,372.67元; 二.被告托茂易(上海)商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崇泰精密电子(昆山)有限公司截至2016年7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9,640.72元及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84,372.6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7.40元,保全费1,570元,由被告托茂易(上海)商贸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