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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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 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借款本金370万元、并承担期内欠息(以本金3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22日起至2019年7月1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计算)、期内欠息之复利(以上述期内欠息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逾期罚息(以本金37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60%再上浮50%计算)。 二、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赔偿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为实现债权需支付的律师费损失15.11万元。 三、江苏威斯迈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四、宜兴市金塔厨饰材料有限公司、***、***、***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提供的坐落于宜兴市房屋[抵押登记证号: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702、0018699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各109万元范围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六、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提供的坐落于宜兴市房屋(抵押登记证号: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660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各65万元范围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七、对江苏惠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兴支行有权以***提供的坐落于宜兴市房屋[抵押登记证号:苏(2017)宜兴不动产证明第0018686号]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登记记载的债权金额各62万元范围内第二顺位优先受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6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5625元,由惠友公司、威斯迈公司、金塔公司、***、***、***、***负担。江苏银行预交诉讼费2562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应负担的部分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