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市支行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案件执行 |
| 法院 |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滦州市支行账号为62×××12内的存款150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9日)。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