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铜仁市九龙地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结案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全 |
| 法院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黔0522执保191号 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市九龙地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海悦科技立体停车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铜仁市九龙地矿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据(2020)黔0522民初3238号民事裁定书,已对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予以保全,现将保全情况告知如下: 已对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在19888247.22元额度内予以保全,未足额保全。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贵州省铜仁市城市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有车辆登记信息。 本案现已保全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