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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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昆山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5164739.64元、逾期保费(以5164739.64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5%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担保费50000元及该款相应滞纳金(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16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支付原告昆山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损失20000元。 二、被告神卉农业生物科技(昆山)有限公司、***、***、***对被告***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其在履行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行使追偿权。 三、驳回原告昆山市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457元,保全措施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54147元由被告***、神卉农业生物科技(昆山)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保全措施申请费53457元,本院予以退还,被告应当负担的53457元缴纳至本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250198643600000811144630,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原告直接交付第三方的公告费690元,由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拒不交纳诉讼费的,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20-5-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