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盘水市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销售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4987.03元(按购房款496270元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1.5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6日止); 二、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逾期交付电话通信、有线电视、宽带网络的违约金993元(按每项每日1元违约金从2018年1月1日起计算至2018年11月28日止)。 如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1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55元,由原告***、***负担5元,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50元(原告***、***已预交,被告贵州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以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