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武汉钺辰贸易有限公司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武汉钺辰贸易有限公司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偿还借款本金1510000元以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息(截至2019年5月17日,利息5911.65元、罚息58747.02元、复息229.99元,此后的利息、罚息、复息以实际所欠借款金额为基数,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全部欠款偿清之日止); 二、若被告***、武汉钺辰贸易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对被告***提供抵押的位于武汉市江岸区中山大道车站路口长青广场A栋裕祥苑3层21室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682元,公告费22元,共计19704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负担1769元,由被告***、武汉钺辰贸易有限公司负担17935元(此款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已预付,被告***、武汉钺辰贸易有限公司随上述判决款项一并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3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