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峨眉山市港东嘉利饼业食品厂
重庆永升业食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峨眉山市港东嘉利饼业食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重庆永升业食品有限公司货款46444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464448元为基数,从2019年12月2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266元,减半收取计4133元,由被告峨眉山市港东嘉利饼业食品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0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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