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4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抗6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一审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银杏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清军,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2民终1735号民事判决,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20〕4100000006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6-16
发布日期 2020-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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