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抗66号 抗诉机关: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一审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义马市银杏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郭清军,该公司经理。 申诉人***因与被申诉人***以及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义马市杰信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豫12民终1735号民事判决,向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三门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豫检民(行)监〔2020〕4100000006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6-1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