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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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龙泉支行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青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35648.92元,扣除垫付款项10000元,余款225648.92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二、原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13413元; 三、第一、二两项的支付方式为: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支付给原告***214835.92元(款汇至***个人银行账户,账号6228××××9471,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船寮支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市分公司支付被告***13413元(款汇至***个人银行账户,账号6222××××8629,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龙泉市支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4元,减半收取802元,由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