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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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晨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冠县鑫泰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 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聊城润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8日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计息,自2018年11月9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425‰上浮50%计息,对合同期内应付未付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复利)。 二、被告山东晨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冠县鑫泰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晨阳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冠县鑫泰机动车尾气检测有限公司、***、***、***、***、***、***清偿后有向被告山东鑫鑫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追偿的权利。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964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12-0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