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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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工程款3619411元及利息(从2016年1月2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有支付内容的判项限本判决生效后20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0800元,由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松桃分公司负担40000元,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0800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190000元,由松桃万福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