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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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 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佛山市三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江苏华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佛山市三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2013年7月25日合同中的UFHPLUS-12T250高温溢流染色机1台;2013年9月9日合同中的高温溢流染色机UFHPLUS-2T250KG号1台;2014年5月5日A合同中的高温溢流染色机UFHPLUS-12T250号2台、UFHPLUS-16T250号1台;2014年5月5日B合同中的高温溢流染色机UFHPLUS-12T250号2台、UFHPLUS-16T250号1台;2014年5月20日合同中的高温溢流染色机UFHPLUS-1T250KG号5台享有所有权及取回权。 二、确认佛山市三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对江苏坤风纺织品有限公司享有普通破产债权1544.996万元。 三、驳回佛山市三技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562.5元,由坤风公司负担121958.5元,由三技公司负担28604元。三技公司预交的诉讼费121958.5元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退回,坤风公司应负担的121958.5元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本案鉴定费50000元,由三技公司负担9499元,应由坤风公司负担元40501元(该款三技公司可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坤风公司管理人申报确认债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