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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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华林水产饲料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万元,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11万元,车辆损失2000元,共计12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70%赔偿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剩余各项损失共计129680.8元。 上述款项及本案确定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汇至户名***,开户行山东省荣成市农村商业银行斥山支行,卡号62×××80。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75元,减半收取计2538元,由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123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担130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