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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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鹤城建设集团股份公司河北分公司 唐山市明昊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唐山市中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唐山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市中宇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工程款411785.72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起止日期自2020年8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37元,由被告鹤城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0-14 |
| 发布日期 | 2020-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