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分行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
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湖北省建始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贷款1398万元、该款按罚息利率标准年利率7.3515%计算的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的利息,以及该部分利息按年利率7.3515%计算的复利。

二、若被告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可以与被告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即建始县业州镇七里坪社区(建始工业园C区)的房屋(房产证号:建始房权证县直公字第××号至第1.38.26号,土地使用证号:建国用2011第0474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协议不成时,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支行可以请求本院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李晔星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应履行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5680.00元减半收取52840.00元,由被告湖北花果山实业有限公司、***、李晔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开发区支行,账号:17×××04(特别提示:用途栏务必注明系某某上诉案诉讼费并将汇款凭证及联系电话提交本院或邮寄至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12-22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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