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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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好当家海森药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505,690.78元及利息(以505,690.78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1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92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14元,由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115元。司法鉴定费10,000元,由被告山东淄建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