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所欠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346,744.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46,744.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计息时间从2019年1月27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毕节金海湖新区(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队对上述款项在未付被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限额内对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支付义务;

二、驳回原告毕节远大建筑工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60.00元,由被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毕节金海湖新区(贵州毕节经济开发区)城市管理执法队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6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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