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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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黑龙江省海伦市人民法院(2019)黑1283民初188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方玉彬工程款1131200.00元,并给付自2018年10月1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此款实际给付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福建省来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海伦分公司、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上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91.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1.00元,合计22,472.00元,由上诉人海伦锦江世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1,236.00元,由原审被告***负担11,23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1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