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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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 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 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 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归还给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借款本金29999000元,并支付3000万元本金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2020年6月16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支付29999000元本金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款清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 三、原告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就其享有的上述第一、二项债权,对编号为浙(2018)诸暨市不动产证明第0031595号不动产登记证明项下抵押物经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债权本金2716万元及其相应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利息、罚息、复利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9768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02688元,由被告浙江暨阳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浙江圣格服饰有限公司、浙江省诸暨市润滑油有限公司、诸暨市润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1-27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