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荣昌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透支本金15990元及利息804.03元,并从2019年4月25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元,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负担82元,由***负担266元(该款已由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预交,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昌支行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 裁判日期 | 2019-10-22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