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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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气化工产品(天津)有限公司 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青岛市妇女儿童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经济损失2500元; 二、被告空气化工产品(天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6511.77元; 三、驳回原告***对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13元,被告空气化工产品(天津)有限公司负担33元,原告***负担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