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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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1181民初3478号 原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住***。 负责人:范丹彦。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陈林。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锦城支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赵锦娟 二零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何杨 |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