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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陕0116民初13137号原告:西安希德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519。法定代表人:张恒,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礼宾,该公司员工。被告:吴昊,住西安市碑林区。本院2020年11月5日受理的原告西安希德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2019年7月30日受理的原告吴昊诉被告西安希德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双方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2019}第HT022号裁决书,分别向我院提起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与原告吴昊诉被告西安希德电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审判长李妍人民陪审员姚可选人民陪审员程纪平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书记员朱亚文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