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宁夏宏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本院经审查认为,固原建发公司在原审裁定作出后未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在原审裁定生效后已就案涉纠纷向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应视为其对一审裁判结果的认可,亦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正常处分,故对固原建发公司的再审申请,本院依法可不予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固原建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