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1-1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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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维修费用1711350.42元;

二、驳回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受理费32284元,由原告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负担14939元,由被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7345元;本案鉴定费合计481765元(已由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垫付),由原告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负担144530元,由被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负担337235元。

原告宁海县公共建设管理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宁波华宇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裁判日期 2020-01-02
发布日期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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