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嵊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683民初155号 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住***。 主要负责人:宋红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军,浙江剡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预交本案诉讼费,要求本院按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按浙江宝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嵊州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马红红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蔡淑荔 |
| 裁判日期 | 2020-01-10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