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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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
| 法院 |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追加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为(2018)京0111执562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的10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北菜优科(北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追加北京北菜投资有限公司为(2018)京0111执562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北京北菜投资有限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的4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北菜优科(北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追加威视泰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为(2018)京0111执5624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威视泰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其未依法出资的450万元本息范围内对北菜优科(北京)新能源汽车科技有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北京市重型电缆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由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菜投资有限公司、威视泰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保全费5000元,由北京菜篮子配送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菜投资有限公司、威视泰和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