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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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永信和瑞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长沙乐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成都真实大自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株洲金城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真实大自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41088.83元; 二、被告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成都真实大自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鉴定费人民币21350元; (上述一、二项,合计362438.83元。) 三、驳回原告原告成都真实大自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反诉原告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2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反诉受理费1398元,合计19310元,由原告成都真实大自然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自负11285元,被告株洲嘉合伟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承担8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状的,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汇款或转账的,开户行:华融湘江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收款单位:湖南省财政厅国库处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1×××81。逾期未交纳的,将承担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的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