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赵立双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超出交强险原告合理的损失781386.50元的30%即234415.95元扣除10%免赔率为210974.36元,上述合计250974.36元。 二、驳回原告赵立双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判决生效后立即赔付完毕。 如果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8元,由原告赵立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