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12-0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
郑州飞天创业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5执恢77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尹志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刘峰。

被执行人桂志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吕文化,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臧保灵,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荣源,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

被执行人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臧保灵。

被执行人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钢。

尹志玲诉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桂志诚、吕文化、臧保灵、荣源、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柳初字第8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一、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尹志玲借款8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利息、罚息以80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自2015年4月4日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二、被告桂志诚、吕文化、臧保灵、荣源、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桂志诚、吕文化、臧保灵、荣源、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桂志诚、吕文化、臧保灵、荣源、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尹志玲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明,2020年5月25日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豫0192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王龙献对河南省新斗彩印刷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

2.查明被执行人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桂志诚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车牌号豫E×××××7)、北斗星牌(车牌号豫A×××××M)、丰田牌(车牌号豫A×××××8)汽车各一辆,被执行人吕文化名下有锋范牌(车牌号豫A×××××9)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臧保灵名下有别克牌(车牌号豫A×××××3)汽车一辆,被执行人荣源名下有梅赛德斯-奔驰牌(车牌号豫A×××××6)汽车一辆,现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

3.经向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郑州市吉祥铝塑板业有限公司、河南申发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吕文化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桂志诚名下有位郑州市××楼××单元××号号(含地下室17.47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9901057308)的房产一套,本院予以评估拍卖,并将拍卖款1457000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桂志诚与姚孟海名下有位于金水区天明路2号院1号楼第一、二、三单元一层门面(不动产权证号:0701078446、0702005662),该房产于2018年8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桂志诚与姚孟海有位金水区××北××号院××小区××楼××单元××层层门面(不动产权证号:0701078447-1、0701078447-2),该房产于2019年2月19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桂志诚与姚孟海有位金水区××北××号院××小区××单元××层层门面(不动产权证号:0701078447-2、0701078448-1),该房产于2019年2月19日被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臧保灵名下有位金水区××院××单元××号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229920)房产一套,该房产于2018年8月20日被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荣源名下有位金水区××号××单元××东东户房产一处,该房产被本院其他案件首次查封,暂无法处理。被执行人臧保灵与姚水仲、陈世立、姚孟海名下有位郑东新区××楼××号号(不动产权证号:1201260069-4、1201260069-3、1201260069-2、1201260069-1)房产,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予以查封(2021年8月20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人申请暂不处置。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经向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郭宏

审判员  关磨

审判员  申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李旭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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