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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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 青龙满族自治县丰实兔业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鼎鼎牧业有限公司 青龙满族自治县帅兴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鼎鼎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欠款本金719217.52元及2018年11月2日之前的罚息509104.45元、利息5424.52元,并自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3.5%支付罚息; 二、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鼎鼎牧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欠款本金160万元及2018年11月2日之前的罚息924072.78元、利息7665.78元,并自2018年11月3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6%支付罚息; 三、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丰实兔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帅兴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在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丰实兔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帅兴牧业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鼎鼎牧业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五、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774元,由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鼎鼎牧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青龙满族自治县丰实兔业有限公司、***、青龙满族自治县帅兴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对其中的24828元承担连带给付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8 |
| 发布日期 | 2020-12-0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