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 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青州保利重钢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资金占用费、违约金4109863元(资金占用费、违约金计算至2019年8月31日;2019年8月31日以后资金占用费、违约金的计算:以5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9月1日计算至借款本金实际付清之日止,日利率=年利率/360); 二、青州保利重钢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青州保利重钢材料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青州市宏源公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785元(已减半),申请保全费5000元,由潍坊益和电器有限公司、青州保利重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