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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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原告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2019)黔0502民初8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 三、原审被告聂祥态在本判决送达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047314.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47314.00元为计算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1.3倍自2018年2月17日起计付至执行完毕之日止; 四、原审被告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对本判决第三项确定的工程款1047314.00元在欠付聂祥态工程款范围内对被上诉人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支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8186.00元,被上诉人毕节市长越沥青道路建设有限公司承担5400.00元,原审被告聂祥态、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共同承担1278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186.00元,由原审被告聂祥态、毕节市奇康汽车驾驶培训学校共同承担。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未在指定期间内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两年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