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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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 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东营河口方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 东营市盛海水产有限公司 山东央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他民事 |
| 法院 | 山东省利津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被申请人东营市盛海水产有限公司在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方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央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8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二、冻结被申请人***在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方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央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90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三、冻结被申请人***在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方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央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四、冻结被申请人***在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方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央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3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五、冻结被申请人***在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方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央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72.5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六、冻结被申请人***在东营河口区津合畜禽养殖有限公司、东营河口方舟生物饲料有限公司、山东央津农业股份有限公司、黄河方舟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12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11-26 |
| 发布日期 | 2020-12-08 |